第二節、教學系統法規
第二項、學程設置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學程設置辦法
89年3月25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建立學程式的修業制度,使本校之課程朝系統化的方向規畫,建立課程發展特色,協助學員做長期有計畫之學習,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程最低應 修學分以二十四至三十學分為原則,修畢規定學分,由臺北市政府發給學程證書。
第三條 各學程之課程規劃應包括:學術、社團活動、生活藝能等三類課程;唯人文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社團活動等四領域,得單獨設置學程。
第四條 學程之設置應先提具學程計畫書,經教學研究會議審查,送請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辦法通過前已設置之學程,毋需再議。
第五條 學程應置召集人,綜理學程事務;召集人由學程課程之授課教師中推選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一任召集人,得由校長遴選,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
第六條 學程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程召集人遴聘,協助召集人處理 學程事務;執行秘書得酌支交通費,按助教鐘點費之支領標準由校長核定。
第七條 學程招生採登記制,無名額限制,於每學期招生期間公告辦理。
第八條 學程應採積極性之經營作為,包括:課程與教學之研討、教師與學員之交流、發行學程通訊等相關工作,以凝聚教師與學員之向心力。
第九條 學程之廢止應經校務會議同意。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