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教學系統法規
第一項、教學研究會設置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教學研究會設置辦法
88年7月21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推動本校有關課程規畫、師資遴選、教務章則制定、教學方法提昇等相關事宜,設置「教學研究會」。
第二條 教學研究會依據課程領域及學程類別,設置「人文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生活藝能」、「社團活動」及各學程等教學研究小組,負責該組之課程規劃、師資遴選推薦、教學方法提昇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各教學研究小組設召集人,由社區大學校長遴選經「教學研究會議」同意後聘任,任期一年,並得連任;各教學研究小組由該組授課教師全體組成‧
第四條 教學研究會應定期召開「教學研究會議」,每學期至少兩次,負責教學研究會之決策,包括:核定各教學研究小組所提出之課程、師資,規劃課程總體架構、聘任師資及擬定教務章則。
第五條 「教學研究會議」由社區大學校長、各教學研究小組召集人、全體授課教師、學員自主社團社長及校務會議學員代表組成,社區大學校長為召集人。
第六條 「教學研究會議」得設常務委員會,由社區大學校長、各教學研究小組召集人組成,社區大學校長為召集人。
第七條 教學研究會由社區大學校長綜理會務,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會務之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