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學務系統法規
第八項、公民記者認證與服務要點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公民記者認證與服務要點
112年04月12日校務會議新訂定
第一條 本校秉持發展公民社會之理念,為支持公民記者之培育、認證與服務,訂定此要點。
第二條 公民記者認證資格分為「實習公民記者」及「公民記者」兩階段。
第三條 實習公民記者、公民記者之培訓、認證制度如下:
1. 實習公民記者:應修讀並通過 1 學期的培訓課程、 1 門專題課程,其新聞採編與報導通過考核,即可申請本校實習公民記者認證。
2. 公民記者:應修讀並通過 2 學期的培訓課程, 2 門專題課程,其新聞採編與報導通過考核,即可申請本校公民記者認證。
第四條 實習公 民記者、公民記者,得於新聞報導署名加上「 臺 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實習)公民記者」字樣與識別。其新聞作品,應以發布於「 Peopo 公民新聞」網路平台的網址連結之形式,提報予本校備查。
第五條 實習公民記者、公民記者,於協助本校採訪後 2 週內,應發布於「 Peopo公民新聞」網路平台,並提供網址連結備查,另提供電子複本供本校存檔及運用。
第六條 本校發給之實習公民記者證、公民記者證,其有效期為 5 年。欲續期者應每年進修6 小時以上,並通過新聞作品考核;考核由社團指導老師、本校行政人員共同執行。實習公民記者持證採訪時,應由公民記者或講師陪同督導。
第七條 實習公民記者、公民記者協助本校報 導活動與議題事務,經本校行政人員核定,於一年內可累積獲得選課優惠,其優惠如下:
1. 實習公民記者協助校務報導達 2 則,享選課一門學分費 5 折優惠。
2. 公民記者協助校務報導達 1 則,享選課一門學分費 5 折優惠;達 2則,享選課一門學分費免費優惠(須繳課程參與保證金)。
第八條 因負有協助推廣校務理念之責任,實習公民記者及公民記者得享團體保險、 進修研習 、 社團 聯誼等福利。
第九條 實習公民記者、公民記者經查有下列情事之一,本校得酌情予以處分,嚴重者得終止其認證身分,並收回相關識別證件。
1. 新聞編採流程或作品違反新聞倫理。
2. 違反本校有關規章與決議。
3. 從事不法行為而妨害社團與本校名譽。
第十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