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校務行政相關辦法
第三項、校長續任辦法
台北市文山社區大學校長續任辦法
2011年4月16日第五屆第二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條 台北市文山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校長續任事宜,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校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任。續任作業由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理事會辦理。
第三條 校長任期屆滿前五個月,應由本會理事長主動徵詢校長續任意願,若校長有續任意願,則由理事會接續辦理校長續任評估事宜。
第四條 校長續任評估程序如下:
一、由理事會自本會理監事中遴選五至七人,組成校長續任評估小組(以下簡稱評估小組),小組成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二、評估小組應蒐集相關資料提出評估報告,內容包含下列三大項:
(一) 校長遴選時所提治校構想之執行成效。
(二) 校長任期間理監事會決議事項之執行成效。
(三) 校長任期間施政重點之執行成效。
評估小組所需資料,校長與校務人員應配合辦理。
三、評估報告經與校長討論確認後,送理事會討論。
四、理事會應針對評估小組之結論與建議,及本校未來發展需求與校長專長能力互相配合之程度進行討論,並得就校長未來之治校構想,邀請校長列席討論。
五、理事會至遲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前四個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校長續任之決議;應有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續任。
第五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