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校務行政相關辦法
第四項、財務管理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財務管理辦法
104年10月22日社團法人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社團法人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為健全承辦之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財務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校長得依據本辦法制定財務管理相關細則,經促進會常務理監事會核定,並由監事會據此監督執行狀況。
第三條 本校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章 會計科目與帳證
第四條 本校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第五條 本校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與餘絀。
第六條 本校會計帳簿包含傳票憑證帳冊、分類帳冊及各式會計月報表。
第七條 財務相關資料得依下列規定保管與銷燬:
一、永久保管者:
1. 不動產及固定資產之增減。
2. 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財務案卷。
二、保管十年者:
1. 年度預決算案、經費收支帳冊、財務報表。
2. 傳票、憑證。
3. 其他可供十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三、保管七年者:
1. 各種傳票及傳票所附憑證、各種日報表月報表及其留底。
2. 其他可供七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四、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財務人員應會監事會成員點檢後始得銷燬。
第三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第八條 本校之財務管理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第九條 依據臺北市教育局委辦社大合約,本校與促進會專帳分列,並設置社大專戶。
第十條 本校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編製前一年度決算財務報表,並於四月三十日前完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作業,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編製下一年度預算財務報表。
第十一條 本校每年召開至少兩次財務會議,審議財務報表及督導財務管理事宜。
常務監事、理事長及校長、財務人員為財務會議當然出席成員,並得邀常務理事及監事若干人共同出席。
第十二條 本校依理監事會議核定之年度預算額度,由校長規劃細部預算與執行預算,並得依實際執行所需彈性調整科目額度,但支出類一級科目增加逾百分之二十時應經常務理監事會議同意。
第十三條 本校各項專案業務均應有對應收支,並由承辦職員於執行前一個月內制定經費預算表,以簽辦單依權責額度送經主管核定,並由主管授權財務人員確認後續的請款稽核。
第十四條 依據臺北市教育局委辦社大合約,本校校長為專任,其薪資由常務理監事會核定,本校所聘職員之薪資與請款細則另訂之。
第十五條 本校教師鐘點費撥放時程、方法及計算原則另訂之。
第十六條 本校每筆採購及請款核定權限如下:
一、400,001元以上:常務理事會。
二、200,001元至400,000元(含):理事長。
三、200,000元(含)以下:校長。
四、10,000元(含)以下:校長得授權下轄主管。
五、如遇緊急事故所需得經追認。
第十七條 本校由會計及出納人員分別負責帳務管理及零用金管理。
第十八條 本校財務收支除零用金外,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第十九條 本校零用金以5萬元現金為上限,請領費用金額每筆在2千元以下時,可在零用金項目下以現金支付。
第四章 財務查核
第二十條 本校財務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宜,並依規定編造相關報表。
第二十一條 會計報告查核要件如下:
一、餘絀表、資產負債表
二、存摺結餘影本
三、收入/憑證黏貼單:黏貼如收據、報表、憑據等收款證明。
四、支出/憑證黏貼單:黏貼如發票、收據、請款單、報價單、簽辦單、會議紀錄等支付證明。
五、零用金收支明細表
六、設備資產清冊
第二十二條 財務人員每月應繕具財務月報表及其相關憑證,呈校長查核之。每半年由常務監事及理事長共同查核之。
第二十三條 本校各項收支,均應掣給原始憑證或支付憑證;提領存款時,應依核定權限分別由校長、主管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用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促進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