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學務系統法規
第五項、自主性學員社團輔導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自主性學員社團輔導辦法
88年訂定
103年4月12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本校鼓勵學員自主學習以利己、公共參與以利人的辦學理念,特訂定本辦法,以鼓勵學員組成自主性學習團體,培養參與社區及社會公共事務及學術研究的能力。
第二條 本校自主性學員社團(以下簡稱為社團)由本校學員自主成立及運作,為非營利組織,社團對外名稱均須冠以「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
第三條 社團之課 程及活動不得涉及營利行為或私自以社大名義向外募款。
第二章 社團申請設立及停權解散
第四條 申請成立社團,應有至少 10 位本校學員連署成為發起人,發起人為當然社員。
第五條 應於每年 3 月底或 9 月底前填具申請書提出申請,申請書內容應包含社團名稱、社團成立宗旨與目標、社團組織分工、社員名冊及其聯絡方式、社區及公共性議題參與運作計畫、諮詢顧問 指導教師 及其簡歷。
第六條 由本校進行社團申請設立之書面初審,初審通過後,送課程暨教師聘審委員會複審,審查通過後始能成立,享有社團之權利。
第七條 已設立之社團連續二學期停止運作,經本校告知後 6 個月內未 改善,得公告解散之。
第三章 社團組織及運作
第八條 社團運作應設有社長、副社長各一人,作為社團與本校協商行政事務之負責人,並可依社務之需求設置相關幹部。
第九條 社團應於每學期第3週提社團應於每學期第 3 週提交當期社員名單及下一學期社團運作計劃,
俾供本校納入學籍及提交教育局核備。社團運作計劃應包含每學期至少二場次與社團宗旨有關之活動。
第十條 本校得提供招生宣傳服務,於選課手冊及網站載明社團簡介及聯絡報名方式,社員報名由社團自行受理。
第十一條 社團之經費管理自主運作,並定期向社員公開徵信,以昭公信。如有針對非社員辦理收費活動,應先向本校報核。
第十二條 社團例行性使用 本校教室及活動空間,應於第 15 週填寫下學期場地使用申請表,並於下學期開學後繳交場地使用費,收費方式依本校規定辦理。
第四章 社團權益與義務
第十三條 社團得參與每學期之學習成果展,宣傳成果及招生。 社團活動如須對外交涉 ,本校得提供發文服務。
第十四條 社團課程及活動本校不授予學分。社團參與本校之社區公共服務依學員志願服務鼓勵辦法得列入本校志工服務時數,可享優惠選課福利。
第十五條 社團 承 辦校務專案及申請社區營造專案 ,例如:文字出版、多媒體影音製作、社區營造等,需備計畫書申請專案補助,補助經費例如:鐘點費、誤餐費、交通費、印刷費等,補助項 目及金額由本校視計畫書內容核定。並於活動結束後檢具活動資料及憑證辦理補助核銷。
第十六條 社團應邀至校外公益演出或公共服務而需要練習場地,每學期可申請免費借用1次(以3小時為限)。申請時須檢附單位邀請函,並於演出後提供感謝狀影本及現場活動照片供本校存檔。
第十七條 社團應於每年10月提交社團成果報告書,以圖文說明年度活動辦理情形、社區服務或公共議題參與情形,供本校存檔。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