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09日

[第壹章] [第三節] [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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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學務系統法規

第一項、學員入校選課與修業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權益委員會設置辦法

112年04月21日校務會議提案新訂

113年10月18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據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組織章則第十四條、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及臺北市教育局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行政契約,為維護本校講師與學員之教學與學習權益,保障師生職員學習環境之安全,訂定學員入校選課與修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員選課應詳閱課程基本資訊及課程大綱,並依各學期 報名須知 繳交各項費用及完成報名手續,始能取 得學員資格並入校學習。為維護學員學習品質,未取得學員資格者,應依報名須知,完成旁聽繳費後,始能進入教室旁聽學習。

第三條  本校學員享有修業期間之學習權益,包含授課教師與學習空間符合課程綱要所示、對課程內容調整情事擁有 知情權,並應尊重自身及其他學員之修課意願,依 學員須知 共同維護學習環境品質,維 護課程進行及順利學習之權益。

第四條  學員退課應依報名須知,憑身份證件於期限內完成退費。

第五條  如有下列情事經申訴確認屬實者,本校可勒令學員立即停止上課,且學員不得主張個人權益,不得要求退費或其他任何形式之補償。

1. 干擾講師教學或學員上課進行 ,經制止不從者。
2. 上課中製造或發生突發情事,嚴重影響上課進行,經勸導但無法改善者。
3. 騷擾講師、學員或行政人員致影響其正常生活。
4. 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或其他相類法規 ,經調查後成立且情節重大者。
5. 不遵守校園或學習場所之相關運用與安全規定,經制止不從者。
6. 冒名頂替學籍造成本校資源損失或文書虛偽不實。
7. 其他妨害本校校譽之重大情事。

第六條  凡於校園、教室對講師、學員及職員發生有言語或肢體暴力行為,或曾經有第五條各款所列不當行為者,本校得拒絕其後續報名上課。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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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2340 次數 最後修改於 週四, 07 November 2024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