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教學系統法規
第七項、講座教師遴選要點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講座教師遴選要點
105年4月23日校務會議核定
第一條 為表彰本校教師致力於教學品質及校務發展之貢獻,訂定講座教師遴選要點。
第二條 凡本校現任之教師,授課滿三年以上,熱心教學堪為表率,均得為候選人。
第三條 本校講座教師之遴選每二年辦理乙次,每屆選出至多三位講座教師,由學程會議舉薦人選,經教學研究會決議獲獎人選。
第四條 獲選講座教師者,本校頒予獎狀及獎金新臺幣壹萬元整,並公開表揚,以及辦理教學觀摩講座。
第五條 獲講座教師者,需隔兩屆後,始得再度接受舉薦。
第六條 本要點經教學研究會同意,提交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